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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业务条款

Kleinbongartz &Kaisero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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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付和付款条款

适用范围

1.此一般交付和付款条款适用于所有(包括未来)与各公司、公法及公法特殊基金的法人就交付和其他服务所签订的合同,包括产销合同、咨询合同、劳务合同以及交付合理和不合理的货物。购买者的购买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

2. 我方员工的口头协议、附属协议、承诺、担保和其他保证仅在获得我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具有约束力。

3. 我方的报价可随时更改。订单仅对在我方进行订单确认的情况下具有约束力。

4. 商品宣传册和产品目录中包含的信息和插图采用的是行业惯例的近似值,仅在我方明确认可时才具有约束力。

价格

5.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我们的价格为出厂价,不包括包装、运费、邮资、保险和增值税。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合同订立时的价格为有效价格。

6. 最低发票金额为税后净值50欧元。若低于最低发票金额,目前将收取8欧元的处理费。

7. 若货物为包装运输,我们会以成本价格收取包装费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若购买者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这些包裹退回给我们,我们将收回我们提供的包装。

8. 如果商定价格中包含的公共费用、劳务费、材料或能源成本或其他第三方成本在合同订立后两个月内发生变化或者重新出现,我们将有权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价格变动。

付款条款

9. 必须根据自发票日期起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条件和折扣进行付款,否则要立即支付净额。折扣仅涉及不包括运费的发票金额,并要求在折扣时全额结清购买者的所有到期应付款项。在到期日,我们必须能够处份这笔金额。

10. 如果超期未支付,我们有权收取高于欧洲央行基准利率8个百分点的违约利息。

11. 只能通过协商接受汇票,且条件是可以打折。客户承担折扣和手续费。

12. 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很明显我们的支付请求权会因买方无力支付而受到损害,或者买方违约的金额较大,或者会出现其他表明买方偿付能力严重恶化的情况(例如:我们的贸易信用保险对买方限额进行了重大降级,使得无法再覆盖订单额),我们有权主张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的权利。然后,我们还有权要求清偿当前业务关系中的所有未到期债务,并要求立即赎回汇票以反对其退货。

13. 买方只有在反诉无争议或合法成立的情况下,才能主张保留权和抵消权。

贷方凭证

14.只有获得我们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进行退货处理。原始包装和可转售货物的贷方凭证以退货的已付货款的2/3计算。

出口和再出口

15. 由于许多国家都存在合同约束条件,因此我们的产品只有在获得我方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出口和再出口。适用于出口的销售、交付和付款的条款将在我们的书面报价中说明。

调货订单

16. 在出现调货订单时,我方有权生成或关闭所有订单数量。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合同日期和数量取决于我方的交付或生产设施情况;但至少会在交货日期前一个月公布合同。如果未按照合同出货,我们有权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期后将其计算交付或退出合同。

交货

17.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我们按“出厂”条款供货。对于遵守交货日期或交货期的决定性因素是通知我们您是否准备好发货或收货。如果由于客户应担责的原因而延迟发货或接受货物,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18. 允许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部分交付,并可由我方单独开具发票。

19. 在最多达总订单数量10%的公差范围内,允许根据生产条件超额或减少交货,根据其范围相应地改变总价格。

20. 客户必须立即接受已通知准备发货的货物。否则,我们有权按照自己选择的方式发货或存储它们,但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

21.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将由我方选择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22. 随着货物交给铁路、货运代理或承运人,最迟在离开仓库或工厂时,所有交易中的风险即转移给客户,包括免运费送货和免费送货,实际上如果我们是接受交货方,情况也是如此。 卸货的责任和成本由客户承担。 对于保险,我们仅关心买方的指示和费用。

23. 我方有义务正确和及时的自我交付,除非错误或迟延的自我交付是我方的错。

24. 在劳动争议,特别是罢工、停工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障碍的情况下,只要可以证明这些障碍对货物的制造或交付有重大影响,交付期应延长到合理的范围。如果上游供应商出现情况,也适用此条款。这些规定对应了相应的交货日期。如果合同的执行对其中一方不合理,那么它可以在合同范围内撤销合同。

所有权保留

25. 我们保留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保留货物),直至履行所有付款义务 – 甚至可要求履行因业务关系而产生的其他条件,无论基于何种法律原因。

26. 客户仅可在正常业务往来中的正常条款且并未违约的情况下出售保留货物,前提是转售的应收款应转交给我们。客户无权对保留货物进行其他处置。

27. 若买方违反义务,特别是在付款违约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在为买方设定的合理期限到期未履行时撤销和退货;此条款不妨碍非必须设定截止日期的法律规定。客户有义务遵守此条款。

28. 客户转售或租赁保留货物的应收款作为担保已交给我们。直至买方迟延货款,我方都有权撤销合同,若我方撤销合同,则收回转售款的权利将一并消失。

29. 作为制造商,我方适用德国民法典第950条关于保留货物的加工和再加工的规定,但这并非我方义务。加工商品被视为保留商品。若客户对保留货物进行加工、组合和与其他货物混合,我们有权按照保留货物的发票金额与其所使用的其他货物的发票金额的比例与客户共同拥有新货物。如果我方财物由于被加工、组合或混合而消灭,则客户即应转让给我方其获得的新货物所有权的全部或以保留货物的发票金额为限,并为我方保留货物。由此产生对保留货物的共同所有权。

30. 若要对涉及我方应收账款或其他担保的保留货物进行第三方强制执行,购买者必须立即通知我方并移交我方进行债务人干预所需的文件。这也适用于保留货物的其他损害。

31. 如果现有担保物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担保应收帐款20%,应客户要求,我方有义务退还我方选择的担保。

货物缺欠

32.货物的状况完全取决于商定的技术交付规定。如果我们必须根据买方的图纸、规格、样品等进行交付,则存在预期用途是否适用的风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进行允诺或保证。

33. 若有货物缺欠,必须在交付后七天内以书面形式立即报告。若有在此期间内即使以最仔细的检查也无法检测到的货物缺欠,必须在发现后七天内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

34. 如果同意接受货物或初始样品检验合格,则不接受买方在验收或初始样品检验时可确定的缺陷投诉。

35. 若买方未给我们机会解释我方的货物缺欠,特别是如果他未按要求提供被拒绝的货物或样品,买方就不能援引货物的缺欠。
36. 我方可以自行决定对缺欠进行消除或重新提供无缺欠的货物。

37.我方可承担与补充履行有关的费用,但仅限于与无缺欠货物相比的补偿费和我方认为(相对)合理的费用。不包括买方为自行纠正缺欠而对有缺欠货物进行的安装和/或拆除的费用,以及由于货物的销售交付地在商定的履行地点以外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责任

38. 我们对因违反合同和非合同义务 – 包括我们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代理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仅限于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损害;我方对货物缺欠和间接损害不承担责任。

39.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罪名;包括及时无缺欠交付,以及对货物的保护和保管,使买方能够按照合同目的使用交付货物。此外,上述限制不适用于对生命、肢体和健康造成的损害,包括我们以欺诈手段隐瞒缺欠或已承担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以及其他“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强制责任的情况。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定条款不受影响。

40. 如果我们延迟履行交付或其他服务,买方可根据第35至36条的违约条款要求履行外的赔偿;如果有轻微过失可要求最高为延迟服务协议价格10%的赔偿。买方根据第35至36条要求赔偿而非履行的权利不受影响。

41. 客户有权对我们提出由于货物交付或与之有关的合同索赔,此权利在货物交付后一年到期。此期限也适用于按照正常用途用于建筑物并导致缺欠的货物,除非曾以书面形式同意此种用途。对我方故意和重大过失,可能对生命、肢体和健康造成损害以及法定追索权的诉讼时效不受影响(德国民法典第478、479条)。


图纸和说明

42. 我们保留成本估算、草稿、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只有与我们达成协议的第三方才能查阅。若有要求,必须退回与产品相关的图纸和其他文件。

生产设备(样品,工具,模具)

43.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将单独向客户收取生产设备(样品,工具,模具,模板)的生产成本。这也适用于因磨损而需要更换的生产设备。

44. 我方对生产设备的责任仅限于定期护理。客户承担维护、储存和护理的费用。

45. 如果客户在生产设备的生产期间暂停或终止与我们合作,则由此产生的所有制造成本应由其承担。

46.在履行交付合同之前,生产设备仍然由我们拥有,即使客户已经支付了价款。此后,如果买家已完全履行业务关系产生的所有义务,则买家有权要求交付生产设备。

47. 我们为客户保留生产设备直至最后一次交付后的一年。如果客户未按照书面规定的一个月期限要求交付也未下新订单,则保留责任即告终止。

48. 在我们根据客户交付的图纸、模型、样品或其他文件交付物品的情况下,后者应承担不违反第三方专利权的义务。若第三方基于专利权保护而禁止我方,特别是禁止制造和交付此类物品,我方有权 – 无需进行法律事实审查 – 停止一切进一步的活动,并要求违反告知义务的买方进行赔偿。若我方承担了对第三方的赔偿义务,客户有义务立即向我方赔偿。

保密

49.客户从业务关系中获得的所有文件(包括样本,模型和数据)和知识,如果我们称其为机密或对其诱明显的保密利益,则仅可用于共同目的,并视同自己的相应文件和知识一样谨慎使用。该义务从第一次收到文件或知识开始,直至业务关系结束后36个月结束。

50. 上述义务不适用于大众已知的或客户在收到时已知的文件和知识,此类文件和知识无需保密,或在收到后被授权转让的第三方传输或由客户在未使用保密文件或知识发明的文件和知识。

销售资料

51. 发布新的销售资料时,之前的所有价格或报价均无效。我们保留对工具进行设计更改或改进的权利,以及与目录中展示的插图、尺寸和重量产生偏差的权利。